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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10月9日北市五字第09238093200號函
一、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及協助特殊教育學生學習,並依據特殊教育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對象:就讀本市特殊學校、高中、高職、國中、國小之特殊教育學生(身心障礙類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經本市鑑輔會鑑定安置之學生,不含疑似生),並得以低收入戶學生為優先名額。
三、申請資格(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學習表現良好之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學生。
(二)社會局核定低收入戶之特殊教育學生(含身障類及資優類)。
四、申請名額及金額:每學年2,000名,每名新臺幣2,000元整。
五、申請時間
(一)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由學生或家長填妥申請表,於每年10月28日前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二)各校彙整相關資料,於11月15日前函報本局提出申請。
六、助學金審核:由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辦理。
七、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補助費及獎助學金者(不含減免學雜費、私立高中職學雜費補助、身心障礙者津貼及低收入戶生活補助),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助學金。
八、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另訂之。
九、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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