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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8.29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一、本要點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訂頒「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訂定之。

二、本實施計畫,辦理校內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事宜。

三、本要點以臺北市文化國小資賦優異學生為對象,適用科目為一般學科(語文、數學、社會、自然四大領域之相關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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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87日北市教五字第9025904800號函

91925日北市教五字第09137549100號函

一、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暨其施行細則。

(二)臺北市國民中小學資源班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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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04北市教特字第09537702600號函修正

                         

教育階段

轉銜工作要項

辦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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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715日北市教五字第90250651004號函會議紀錄訂定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補助本市國民教育階段無法自行上下學之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落實特殊教育法精神,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暨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二項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設籍本市且就讀本市特殊教育學校(國中部、國小部)或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不含附設幼稚園)並符合申請條件之身心障礙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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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為保障特殊教育學生教育權利,各級學校處埋校內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除依一般學生申訴之規定處理外,應依本辦法之規定提供申訴服務。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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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09北市五字第09238093200號函

一、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及協助特殊教育學生學習,並依據特殊教育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對象:就讀本市特殊學校、高中、高職、國中、國小之特殊教育學生(身心障礙類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經本市鑑輔會鑑定安置之學生,不含疑似生),並得以低收入戶學生為優先名額。

三、申請資格(具下列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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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

醫字第八六○四六四四六號公告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

醫字第八八○二七五八三號公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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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87.3.10.87內○九九二二號函核定

內政部87.4.8.台(87)內社第八七七六九六九號令發布施行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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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四日

內政部台(87)內社字第八七七六七○八號令發佈施行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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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總()義字第八六000九七八一0號令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公布
華總()義字第八六00一0一一九0號令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公佈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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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特數字第八七一一五六六九號公佈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五日教育部台(88)特教字第八八00二一四四四號函修正

一、本鑑定原則鑑定基準依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訂之。

二、各類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由各直轄市、縣()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負責相關事宜。

各類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應採多元評量之原則,依學生個別狀況,採取標準化評量勺直接觀察、晤談、醫學檢查或身心障礙手冊等方式蒐集個案資料,綜合研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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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台(七六)參字第一二六一九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台(八七)參字第八七-0五七二六六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細則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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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總(一)義字第八六00一一二八二0號公佈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公佈

第一條
為使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之國民,均有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充分發展身心潛能,培養健全人格,增進服務社會能力,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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