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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7月15日北市教五字第90250651004號函會議紀錄訂定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補助本市國民教育階段無法自行上下學之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落實特殊教育法精神,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暨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二項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設籍本市且就讀本市特殊教育學校(國中部、國小部)或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不含附設幼稚園)並符合申請條件之身心障礙學生。
三、申請條件(須兼具3項條件):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二)無法自行上下學。
(三)未搭乘特教專車。
四、交通補助費每生每日以40元為上限,申請日數應扣除例假日、國定假日、寒暑假返校日及學生請假日,以學期中學生實際到校日數,核實申請。每年度交通補助費總經費以不逾本局年度預算為原則,必要時得調整每生每日之補助金額。
五、交通費補助每年分2次申請,學校應於6月30日前申請上半年1月至6月份交通補助費,11月30日前申請下半年7月至12月份交通補助費。
六、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補助費申辦程序:
(一)由家長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申請表如附件1) 。
(二)學校自行審核申請學生是否符合本要點之申請條件。
(三)學校應分別於上、下半年申請期限前,檢具交通補助費印領清冊(附件2)正本1式3份,1份由學校留存,2份送本局申請經費(私立及國立學校並應檢附領據)。
(四)本局審核通過後辦理撥款,由學校轉發申請之學生。
七、本要點經本局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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