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8.29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一、本要點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訂頒「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訂定之。

二、本實施計畫,辦理校內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事宜。

三、本要點以臺北市文化國小資賦優異學生為對象,適用科目為一般學科(語文、數學、社會、自然四大領域之相關學科)。

四、申請縮短修業年限方式有以下七種:

(一)免修課程(二)逐科加速(三)逐科跳級(四)各科同時加速(五)全部學科跳級(六)提早選修高一年級以上之課程(七)提早選修高一級以上教育階段之課程。

(實行細則可參「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方式」)

五、申請縮短修業年限之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依據學生學習表現成績優異之科目與學生意願,由班級導師,該科任課教師或家長向學校推薦,第一學期於九月二十日前,第二學期於三月一日前向學校輔導室提出縮短修業年限之申請。

(二)由本校組成甄別小組(由本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與相關領域教師組成)召開甄別會議,審議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案。

(三)經本校甄別小組審議,該資賦優異學生經鑑定結果合於縮短修業年限之甄別標準,由學校輔導室協調家長與任課教師擬定「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

(四)申請「逐科加速」、「逐科跳級」、「各科同時加速」、「全部學科跳級」者,需檢附鑑定資料及學習輔導計畫,於一月三十一日前(九月申請者)或七月十五日前(三月申請者)函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由教育局於二月或七月邀集相關人員與學者專家,召開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鑑輔會議,審議本校會送之鑑定資料。

六、本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甄別內容包含下列項目:

 (一)符合「身心障礙暨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十四條至第十九條規定。

 (二)學科成就測驗(由本校甄別小組擬定)。

 (三)社會適應行為評量(由推薦教師填寫)。

七、「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以個別化方式編寫,內容包含學生基本資料甄別紀錄、計畫目標、實施方式、彈性課表、加深加廣之評量標準與做法、

    輔導教師、追蹤輔導紀錄、檢討與建議事項。

八、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之個別學習輔導若需額外經費,由家長自付為原則;如該生符合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身心障礙及社經文化不利之資賦優異學生,可專案報教育局申請補助。

九、本校對縮短修業年限之資賦優異學生,採個案輔導方式處理,若發現該生適應困難,則通知家長並召開各案會議,研修輔導計畫謀補救。

十、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如涵蓋不同教育階段之課程銜接,可向教育局專案申請協調與安排。

十一、本實施計畫經本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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